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改革的各项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应该思索和探究的课题。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思路对策探究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有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待业、失学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不仅涉及到残疾人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也是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稳定的重要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整个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课题。

    纵观我们过去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都是以危房改造、康复扶贫、低保、临时救济措施为主,以残联和政府"扶残助残"为主,而残疾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相对比较薄弱,要适时地将扶助行为引向较高的层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不能以生存为唯一目标,不应以同情为唯一手段,帮扶不应再是临时的救济工作,而应将其科学化、制度化,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改善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根本生活,才能提高其整体素质,使之最终回归社会。


    一、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在社会保障对象中,他们又是一种特定的保障对象,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


    我县残联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县残联之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党和政府不断制定和完善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逐渐向制度化和法制化迈进。主要方面有:成立乡镇残联专职理事长,建立了一批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聋儿语言训练康复中心等;开展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并把它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不断制定政策和措施,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形式到内容都在发生着变化。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对象,其范围已由城市残疾人扩展到农村残疾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项目,其内容已由单一的生活救济型逐渐拓宽为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康复等综合保障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金及设施,其渠道也由国家独家包揽发展到社会集资、社会兴建、国家和社会一起协调动作。因此,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大课题。


    1、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有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着“残疾即残废”的观念,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人道主义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应该看到,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他们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同样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另一方面,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就是为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履行公民义务、共享由于劳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今年,我县残联计划建设成17处残疾人扶贫基地,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的公民,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2008年以来,我县已对800多名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90%以上残疾人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十分热爱和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争作贡献.

    2、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残疾人保障有着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重要作用,也带有长远的战略性意义。我国目前有6000万残疾人,涉及全国1/5的家庭。根据我县调查统计,我县有1.7万余名残疾人,涉及的亲属有6万多人。由此可见,残疾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因此,无论是正在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人,还是曾经为这项事业付出过代价的人,同时也包括支持过他们的各届人士,都应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3、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逐步形成一个鲜明的特色,即变单纯生活救济为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这种既使残疾人皆有所养,又积极使“残疾者皆有所为”的保障模式,比较符合“国情”。充分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由社会的消费者变为社会的建设者、生产者,既符合实际,也符合广大残疾人的愿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越来越关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要将残疾人社保事业纳入社保体系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细节上要有制约措施,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推行覆盖全社会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残疾人保障制度,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应该实施差额或者全额补助,保障其生活;对于劳动就业型的残疾人,单位应该负责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也应参加这两项基本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救济型残疾人,除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应将缴纳医疗保险作为扶贫解困的形式为他们参保;对于失业暂时找不到工作的残疾人应该设立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时间的失业救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抚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住敬老院。同时,要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积极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充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民政、残联救助、社会捐助等基金,建立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福利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也是非常重视的,如台湾的“残障福利法”规定,为保障残者权益,除能力不胜任外,不得以残障为理由,拒绝入学、应考、就业或予以其他不公平待遇,否则以妨害他人行使权益之责,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罚款。

    三、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给残疾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残疾人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危机感。在一些地方、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距被拉大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建立具有多层次结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

    1、坚持政府、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针,形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网络。以目前的经济建设情况看,政府不可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统统包揽,还是要坚持政府、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针,以形成综合性和互补性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这三个层次中,政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任务是以政府规章和政府统一管理的方式给残疾人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有关福利,负责制定规章、监督和协调。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主要包括企业团体等社会各界,这是搞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键。

    2、千方百计安置残疾人就业。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因此,要拓宽残疾人就业的渠道。

    (1)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4月1日,我县残联连同县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全县各用人单位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这样做好处很明显:A、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业;B、社会各单位业务相当广泛,比较容易为残疾人选择一个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比如100人的单位,选择一、二个岗位安排残疾人,比较容易解决;C、便于残疾人和健全人的融合,互相交流;D、体现全社会都尽义务,又可免除了国家扩大集中就业免税数量。

    (2)加强培训,适量劳务输出。应有计划有目标地培训一些残疾比较轻微的、有劳动能力、素质较高的人员,使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有更广阔的出路。

    3、设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专门项目,提高保障水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占有恰当的比例,否则就达不到应有的保障效果。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看,可以设立以下几个项目:

    (1)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救助措施,确保贫困残疾人、低收入和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城市廉租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2)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3)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以分别奖励或救济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或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用以建设残疾人的各种服务设施等。基金可分为市、县、镇三级,由残联牵头,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发动社会各界捐款。

    作为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我们都要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树立“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培养“团结、实干、进取、高效”的工作作风,大力发扬“敬业奉献、求真务实、自强不息”的残疾人工作者精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团结友爱的美好品德,进一步推动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深入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献爱心”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广大残疾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③《义务教育法》

④《高等教育法》

  • 作者:孟媛
  • 来源:[金乡残联]
  • 发表日期:2012-12-03
下一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