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彩票

公益金资助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5〕84号

 

各市财政局、残联、教育局:

现将《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教育厅反馈。

   

2015年12月14日        

 

 

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

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从2015年起启动实施“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由省级财政从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补助残疾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为克服学习障碍而接受辅助器具适配、心理咨询求助、特殊性适应能力训练、日常康复训练等需求支出。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省教育厅建立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经批准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在校残疾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必须是山东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第五条  发放助学金标准: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

    第六条  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三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残疾大学生,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补发助学金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每年8月30日前,新入学的残疾人新生(或其家长代理)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的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表》,由县残联会同教育局、财政局逐一审核。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由县残联填写《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名单统计表》,并加盖县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公章,于9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复核。通过复核的,各市于9月20日前将《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名单统计表》上报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通过省残联、省教育厅终审的,由省残联负责将拟受资助的残疾大学生人员名单在省级专业网站上公示。通过公示的,省残联于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条  每年省残联根据当年终审汇总的受资助残疾学生人数,会同省教育厅编制第二年助学金预算建议方案,于10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申报的残疾大学生可申请补报;对提升学历级次的,所需资金从下一年度预算指标中安排进行补发。

第十二条  资金逐级下达到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助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残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报、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受助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残疾大学生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上学或在学制期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取消该生受助资格,追回励志助学金并上缴同级财政,省财政在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时予以核减。各级应将收回助学金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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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7-05-02